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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02-13 1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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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的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133,553.22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85,087,099.21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508,709.92元,加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55,046,619.55元,2020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2,671,462.85元。由于投资高空风能发电项目需投入大量资金,根据《公司章程》按照惯例每三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按照公司章程目前每3个年度分红的安排,公司将于2022年进行2019、2020、2021年度的累计分红。为此建议本年度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73439.7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5.60%,为近十几年来的最高。公司目前主要从事自行车相关业务以及对外股权投资业务,形成了双主业的业务模式。

  1、自行车相关业务:生产销售自行车及零部件、助力车等各类特种车辆和与自行车相关的其他配套产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路实业从事保龄球设备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保龄球场馆的建设与经营;控股子公司安庆莱迪科斯从事靹米皮皮革的生产及销售业务;从事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

  生产加工制造销售或代理销售;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为政府购买运营设备系统或政府购买服务;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投资方面主要通过协议出让及参股企业挂牌上市后减持等方式退出投资。

  发展阶段:在行业的共同努力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自行车行业的内需市场得到不断发展和提升,未来刚性需求将持续存在,总量保持平稳。因此,产品研发及技术升级将给企业发展带来产业优化的空间及时间,并提高市场占有率。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自行车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家,在国际自行车市场上的地位不断提高。自行车制造行业通过近几年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装备,在生产技术、工艺、产品质量及自动化生产程度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根据第三方机构深圳市中投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19-2023年中国自行车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的推算,“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化率,特别是中西部城市化率将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将进一步增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仍有较大的市场需求。随着全社会积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保护;积极倡导低碳经济、绿色出行,许多交通发达国家在一些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纷纷兴建自行车专用车道,营造低碳生活方式;康体健身的需要也促使了高端自行车的开发,对自行车行业的复兴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自行车以其低成本的交通方式、绿色健康的发展潮流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根据中国轻工业网发布的信息显示:2020年1-12月,自行车、助动车及非公路休闲车制造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6.17% 。其中,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业同比增长9.45%(其中自行车制造业同比增长10.02%,残疾人座车制造业同比增长0.42%),助动车制造业同比增长22.92%,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业同比增长9.70%。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数据显示:2020年1-12月,全国自行车制造业主要产品中,两轮脚踏自行车完成产量4436.8万辆,同比增长24.3%;电动自行车完成产量2966.1万辆,同比增长29.7%。12月当月,全国两轮脚踏自行车完成产量426.0万辆,同比增长29.3%;电动自行车完成产量222.4万辆,同比增长6.5%。

  周期性特点:自行车行业竞争激烈。受规模和品牌知名度的影响,自行车企业间的利润率水平也有差异。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自主创新能力低的自行车生产企业,其产品类型主要以低档次、低附加值产品为主,产品同质化严重,销售毛利率水平偏低。规模化生产、品牌认知度高、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的自行车生产企业,则能够保持较高且稳定的毛利率水平。随着市场进一步集中,具有品牌号召力、渠道优势突出,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将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行业利润将逐渐向这些优势企业集中。

  自行车行业无明显的周期性特征。自行车的消费需求与经济的持续增长、人们生活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追求等密不可分,因此,自行车行业的周期性特征与经济总体的周期性基本一致,在长时期内会持续维持较高的景气度。

  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公司拥有的“永久”自行车商标曾获首届“中国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是中国自行车制造业民族品牌的象征;“中路”保龄设备则代表我国康体产业的兴起。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3439.74万元(其中自行车完成收入57873.84万元、电动车完成收入7712.70万元),同比增加25.60%,为近十几年来最高。营业利润为11675.05万元,去年同期为-7026.0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96.75万元,实现近年来首次扭亏为盈。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本公司执行该新准则后对期初留存收益无影响,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中:预收款项减少34,030,039.46元、合同负债增加34,030,039.46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的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133,553.22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85,087,099.21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508,709.92元,加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98,882,742.23元,2020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5,461,131.52元。由于投资高空风能发电项目需投入大量资金,根据公司章程按惯例每三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按照公司章程目前每3个年度分红的安排,公司将于2022年进行2019、2020、2021年度的累计分红。为此建议本年度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临 2021-023))

  6、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九届七次会议提议,拟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情况协商确定。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 60 万元和 30 万元。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 2021-024))

  7、关于预计 2021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年度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先生及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或关联企业进行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21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陈闪、陈敏须回避表决。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告》(临 2021-025))

  8、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 (财会〔2017〕22 号)的要求,同意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编制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 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m6米乐、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的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133,553.22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85,087,099.21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508,709.92元后,加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98,882,742.23元,2020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5,461,131.52元。由于投资高空风能发电项目需投入大量资金,根据公司章程按照惯例每三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按照公司章程目前每3个年度分红的安排,公司将于2022年进行2019、2020、2021年度的累计分红。为此建议本年度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34,397,436.23元,同比增长25.6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133,553.22元,同比增加金额为159,167,040.11元。由于投资高空风能发电项目需投入大量资金,根据公司章程按惯例每三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按照公司章程目前每3个年度分红的安排,公司将于2022年进行2019、2020、2021年度的累计分红。

  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此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预案兼顾了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和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保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或立信)

  中路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4月15日召开公司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0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32名、注册会计师2323名、从业人员总数 9114名,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立信2020年度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8.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4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46亿元。

  截至2020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3次,涉及从业人员62名。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同意将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予以一致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于 2021年4月 15日召开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投票表决,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21年4月15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十届三次董事会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年度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先生及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关联企业进行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21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为不超过 800 万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闪、陈敏回避表决。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事前告知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认可后提交公司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该交易为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那米之家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设立,注册地为宿迁市宿城区宿城经济开发区隆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为陈荣,主要股东为中路集团(70%)、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30%),注册资本为21,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皮革制品、毛皮制品、家具研发、生产、销售,装饰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家居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路集团持有那米之家70%的股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二)的规定那米之家属于本公司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四次)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度将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江苏那米之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那米之家)进行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20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为不超过400万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与那米之家销售的交易金额为164.65万元。

  中路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具备持续经营和服务的履约能力,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中资信情况良好,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坏帐。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全资子公司中路实业出售无溶剂制品,上述金额是根据那米之家目前的产能做出的预估,订购前将签订订货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予以供货。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以遵循市场价格为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每次货物验收确认后,以现金结算。

  关联交易的发生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没有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将促进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路实业无溶剂制品业务的持续经营,增加公司营业收入,为股东创造盈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拟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2021年4月15日,公司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相关规定,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7 年发布的新收入准则。本次执行的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后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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